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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 王政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的管理采用进销项核算的办法,因此,进项和销项的核算自然成了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销项的核算上如何足额计算销售收入是一个难题;而多达六种的进项抵扣凭证又是税收管理上的另一个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从加强和完善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想法。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增值税税制这一链条中主要有以下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全面纳入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84位密码加密;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都必须由税务部门进行解密认证相符方能抵扣;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也是通过该系统采集上传比对;比对不符的发票则交由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实地稽核。整个防伪税控系统是一个严密、科学的系统,从理论和实际上讲基本杜绝了原来存在的专用发票虚开(主要是指大头小尾)及假票等问题。 2、海关完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进口货物缴纳由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可以凭此凭证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抵扣已缴纳的税款。 3、货物运输发票 货物运输发票是指纳税人从承运单位取得的货物运输费用支付凭证。纳税人凭此可以抵扣运费金额7%的税款。由于货物运输业由地税征管,而税款抵扣则由国税部门管理,所以,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实际上牵涉到国地税两个部门。 4、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部分省、市为普通发票) 为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实行免税政策,为方便经营,规定经相关认定确认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出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或普通发票)”可以按销售额的10%抵扣税款 5、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由具有农副产品收购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自填自开,扣除率由原10%提高到13%。 6、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为了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的需要,由税务部门根据其实际经营业务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有4%和6%二种,目前已全面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中。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面纳入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不存在管理漏洞的,但客观实际纷繁复杂,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体外循环”问题。我国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纳税人所有进货都应取得进项发票,所有销售都必须计入销售中。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有大量商品的最终环节未开具发票,而这些“无票销售”收入未统计计入销售总额中,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额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增值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体外循环”现象: 一是从“以票管税”这个角度看,“体外循环”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产品的最终消费环节无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第一类是经营者向大量的自然人销售生活资料时,很少开具发票,普通自然人也没有养成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且大多是现金交易,对其销售额、应纳税额很难掌握,经营者据此隐匿销售额。可以说商贸流通领域是目前税收管理中难度最大、偷逃税最严重、总体税负最低的领域。第二类是社会中存在着不少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如家庭工厂和地下工厂),其在购买生产资料时从节省成本等角度出发,一般也不索要发票。 二是由于上述两类最终消费流向体外,由此产生的“逆流导向”作用,导致处于产品最终消费之前道道环节的经营者、生产者利用这一漏洞隐瞒销售收入,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是由于“体外循环”长期作用和经营者天然的“趋利”导向,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税收申报上形成“以销定进”(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则从上游取得多少进项发票),实现税收申报的“自我调控”,在税款缴纳上,缴多少、何时缴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增值税异常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利用税制漏洞产生的“真票假开”问题。当前的增值税税制,由于存在种种优惠政策和特殊行业的管理,如福利企业、废旧物资行业、出口退税、农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货运发票等,存在的税制漏洞不少,如果对税制加以仔细研究,并适当予以筹划,要套取出“可信度”最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很难的问题。在现实查处的一些税案中,已经发现一些涉税犯罪呈现集团化、组织化、规模化的趋势,一些犯罪组织往往通过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筹划”,通过注册一批关联的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过一番倒腾,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骗取退税,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