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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填报说明 2009年11月 本年报为统计地方各级机构和人员编制而制定。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填写。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1、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系统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经济实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均作统计。 3、地方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中所列所有指标项均为必填指标,不得漏填。 二、统计方法和要求 (一)基本指标的填写 1、“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名称全称,各级机构按照实际设置情况填写。 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 3、“其他名称”栏填写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例如纪委机关和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填写在党委序列,监察机构名称填写在“其他名称”中,在政府序列中,只填写监察机构的名称,在“其他名称”填写纪委机构名称,不填写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内容。 4、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地(市)、县(市)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选项。 5、批准/实有内设机构数、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部门领导职数(人数)、人员信息等数据,由内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政法其他机构、其他机构的批准编制数和在职人数由下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 6、“工勤编制数/在职人数”是指机关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工勤编制及在职人数。设立后勤服务机构的,其编制和人员填写在所在事业单位中。“工勤编制数/人数”不包括在行政编制数之内,“非在职人数”不包括在机关在职人数之内。 7、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工作人员在“领导/工作人员数据维护”窗口中录入。 8、纪检监察、审计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中。 9、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人员填写在“非在职人员/离岗待退”项中;其他已明确分流人员(含已满三年但仍未分流的人员),填写在“非在职人员/非在职其他”项中。 10、行政“待分配编制”在填写时需首先划清所属层级,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 11、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可以录入内设机构,例如“党政办公室”,其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党委系统编制和人数中。其他机构的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政府系统的编制和人数中。人大、政协、群团、民主党派不再填写编制和在职人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的填写 1、内设机构的机构类别选择“机关”,“机关”包括单位的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等。在三定方案中未列入内设机构范围的机构类别选择“机关其他”。 2、下设机构分为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政法其他机构、其他机构和非在职人员五类,选择下设机构类别后填写其他内容。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填写 1、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填报范围仅包括中央明确的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地方自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不能作为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填报。 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省级机构的机构类别按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选项。例如省工商局其机构类别应选择“直属机构”,省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分局、工商所等机构则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应选择“派出机构”中“工商所(分局)”。 3、省以下机构的机关作为独立机构填写在对应区划下,机构类别选择“垂直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分局、直属专门分局、开发区分局、工商所、地税所等作为派出机构,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构填写,其机构类别应选择“派出机构”中的对应选项。例如地市、县(市、区)级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分局、工商所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派出机构/工商所(分局)”。 (四)政法部门的填写 1、政法部门的机关按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填写,下设机构按照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政法其他机构等类别分别进行填写,内设、下设机构可以嵌套,例如,在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可以继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2、各级公安厅(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开发区分局等)、派出所等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 3、填写市辖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时按实际管理权限分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区填写;二是由上一级公安局填写。其下设的派出所作为该局派出机构中的“派出所”填写。 4、各地政法专项编制应尽可能分级填报,在职人数须按实际情况填写。 5、政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