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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不超过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以上 桃树 50-8080-120120-21021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50750-375 苹果树 70-110110-19019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0760-870870-435 大樱桃树梨树 70-110110-200200-345345-510510-660660-765765-870870-975975 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 70-110110-20020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5765-870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亩均为111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亩均为5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3030以上 板栗树 核桃树 60-135135-400400-650650-10001000-12501250-15001500-18001800-2100 2100-24002400-2800 枣树、柿子树及其它干果树 40-8080-135135-390390-650650-910910-12001200-14001400-1650 1650-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亩800-1000斤。 (2)三至六年生每亩1000-6000斤。 (3)七年生以上每亩6000-1000斤。 2、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3、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4、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亩补偿500-1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县(市)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进行补偿。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县(市)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补偿。 2、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县(市)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补偿;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县(市)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补偿。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县(市)、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补偿。 2、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干径: 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1010-1515-2020以上 阔叶树20-6060-100100-8080-5050 针叶树30-8080-150150-100100-7070 3、针叶树3厘米以下每株30元,阔叶树3厘米以下每株15元。 4、各类观赏树木、花卉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5、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6、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