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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2.占用林地的期限 甲方根据本合同征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其计算。 3.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3.1林地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湖南省征地统一标准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元/亩计算。 3.2林木补偿费 依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 3.3安置补助费 依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湖南省征地统一标准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元/亩计算。 4.征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 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4.1征用林地已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4.2本合同正式签订; 4.3乙方将林地权属证书交由甲方保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该林地上附着的一切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和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者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并不得种植新的林木,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自行承担。 5.双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甲方负责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5.1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有权接管征用的林地,取得征用林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5.1.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征用林地的权属明晰且无争议。 5.2.2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征用的征用林地没有出租、出借、抵押、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和经营的情形。 5.2.3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征用林地的工作,对于第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征用林地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行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征用林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5.2.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他人不得在征用林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林地。 5.2.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 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6.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2.1双方协商一致。 6.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6.2.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政府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受阻时,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 本合同第6.2.3项约定事项发生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此终止或解除的,终止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7.违约责任 7.1在乙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拒不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每逾期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7.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所约定的义务,由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共计元;赔偿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7.3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通知及送达 9.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9.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9.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