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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设置要求 (一)环境要求 氧舱(包括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和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建筑高压氧科(室)的 整体外墙与周围建筑、设施等的间距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1.必须远离居民住宅区或人员密集区、电力部门设置的变电站和小型配电 箱站、非燃气锅炉房、垃圾站房、机动车停车场,且间距大于10米。 2.与液氧罐的间距:大于15米。 3.与易燃易爆等危化品储存区、天然液化气管道、燃气锅炉房等设施的间 距大于20米。 4.氧舱建筑附近的地下电缆与氧气管道之间的间距大于5米。 5.电力部门设置的大型配变电区、油库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存放区域,应 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规定。 (二)建筑要求 1.空气加压氧舱的整体建筑必须为满足上述安全间距的独立建筑,空气加 压氧舱的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层。氧舱整体建筑应单独归属高压氧科实行独立科室 的“单科全封闭式”管理。 ①放置空气加压氧舱主体的治疗大厅的建筑单元(氧舱主体单元)必须为单 层建筑,即氧舱 治疗大厅的上方和氧舱地下室的下方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其它建筑(其上为顶、 其下为实地,不能有自行车和汽车车库等),未按此规定建成的氧舱不予验收并 严禁使用。 ②非氧舱主体单元的上方如有第二楼层建筑,应全部归属于高压氧科独立使 用和管理。 2.氧舱建筑耐火墙的等级:Ⅰ、Ⅱ级;各室各房之间必须以实墙相隔。 3.氧舱建筑整体尚须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面积要求 高压氧科(室)必须符合氧舱安全医疗管理流程和维护、维修的基本面积要 求。 1.8-12人以下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330平方米。 2.14-16人以上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400平方米。 3.18人及以上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500平方米。 4.仅配置单人氧气加压氧舱的:二台单人氧气加压氧舱的总建筑面积应 ≥200平方米,每增加一台单人舱应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5.高压氧科(室)必须设置安检区及安检后的治疗等候区,且两者的面积 应满足使多位患者和多辆平车同时接受安检、病情评估及治疗等候的基本面积需 求,原则上不应小于30平方米) 6.由于婴儿氧气加压氧舱的实际体积较小,氧舱治疗室等的使用面积可以 适当减少,但仍必须满足氧舱安全医疗管理流程的平面布局及管理的所有要求。 7.对于确实无法达到上述建筑面积规定的,必须以充分满足氧舱安全医疗 管理流程和维护、维修的基本需求作为适当调整的原则,否则不予验收。 (四)布局要求 1.高压氧科(室)的辅助用房设置:必须设置候诊大厅、医生诊间、安检 区、治疗等候区、氧舱治疗大厅(室)、护士办公室、值班室、抢救室、污洗间、 储藏间、卫生间、更衣室等。其中医生诊间、患者的卫生间和更衣室必须设置并 开门于候诊大厅内。 2.高压氧科(室)的平面布局要求:高压氧科(室)的平面布局必须符合 氧舱安全医疗管理流程(“单科全封闭式、单向单通道”及“三步安检”)的布 局要求,按照从候诊区、安检区、治疗等候区、治疗区、到治疗结束后返回候诊 区的顺序实行单向、不可逆、全封闭式的“单向单通道”设计和安全医疗流程管 理。 3.除空气加压氧舱允许放置地下的附属设备、设施外,严禁所有类型的氧 舱尤其是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包括婴儿氧舱)建造在地下室或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内。 (五)高压氧科(室)的监控、电器、设备、开关等要求 1.高压氧科(室)的重要场所:如安检区、治疗等候区、氧舱治疗大厅(室) 内等区域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装置,监控氧舱的日常安全。 2.所有强、弱电的配电柜均严禁设置并开门于氧舱日常诊疗区及其通道内, 特别是氧舱治疗室内,并严禁设置在氧气间内。 3.氧舱治疗大厅(室)内均应采用防爆的开关和照明灯;用于照明、空调、 应急电源开关控制的室内小型配电箱,应设置在氧舱治疗室的外墙外且开口朝外。 4.空气加压氧舱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表,并做好隔音、散热工作。 5.氧舱设备的重要开关位置上必须悬挂状态指示牌,指示“开、关”的状 态。 (六)购置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合法地购置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并且监检合格的、有维 修和维护保障的氧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