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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骋用合同,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7、《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8、《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1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 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4、《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15、《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1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17、《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18、《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19、《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2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