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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优秀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暂行办法校政[2006]2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深化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选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优秀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培养优秀的创新人才,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在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研究生教学以及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奖励范围与条件 1、凡我校全职、在岗从事本科、研究生教学、成人教学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有两年以上实践过程的优秀成果,均属评选范围。 2、近四年以来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经过实践证明已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应积极申报。 3、上报给省或国家的教学成果应体现我校特色,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4、上报的成果应是已正式发表并为社会广泛认可,或已被兄弟高等院校采用,或已在我校实施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模式、教学理论与实践、论著、论文或调查报告、软件。 5、成果须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6、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担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师所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7、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学认真,有连续三年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须以人员结构合理的集体形式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跨单位的教学成果可联合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五条奖励等级和数额 1、根据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及实效大小,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处于安徽省和国家先进水平的成果,可推荐申请省级奖和国家级奖。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届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项。 2、全校各教学、教辅、教学管理单位须参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认真自评,申报数额原则上按院系、校直机关有关部门在研的教学研究项目数(含各类课程建设)、现有专任教师数和当年在校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 1、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进行审查后,择优向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2、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的材料有: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有关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若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交样书。推荐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 3、优秀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产生。 4、学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评审的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优秀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研究决定校级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