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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設計學院教師定期成效評估辦法 本院90.3.8院務會議通過 本院94.3.17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院98.9.9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教師定期成效評估準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凡本院支薪之專任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免辦評估者外,均應接受評估。 本校每三年辦理一次全校性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評估。 新進教師來校未滿一年者,得免參加全校性評估。 第四條本院需將全院受評估結果及至少百分之十(以四捨五入計)之複審建議名單,送校教評會審議。 經校教評會評估不通過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並於一年後辦理再評估: 一、由院、系(所、科、室、中心)(以下簡稱系)及教學資源中心給予合理之協助及輔導。 二、自評估之次學年度八月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支鐘點費,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提出教師升等。 再評估通過者,自再評估之次學年度八月起,取消前項第二、三款之限制;再評估不通過者,提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後,予以不續聘。 新進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提出升等前,未曾參與全校性評估者,應由本院辦理個別成效評估。評估不通過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理定期成效評估: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滿教授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三、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四、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六、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七、升等教授後:曾獲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含甲種或優等研究獎)合計十次以上者(每年至多計算一次,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或最近五年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或獲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含甲種或優等研究獎)合計三次以上者(每年至多計算一次)。 八、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獎項或產學合作、國際競賽及其他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報院、校審議核准免辦定期成效評估者。 第六條教師因生產、延長病假或遭受重大變故等事由,經檢具證明簽經本院並報校核准者,得延後辦理成效評估,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七條本院教師定期成效評估事宜,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院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任一評審委員為受評人時,應迴避。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系主任、所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辦理本院教師定期成效評估時,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被評估人員須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定期成效評估。 第九條各系所每年應將必須接受定期成效評估、再評估與主動申請評估、再評估之人員相關資料送院。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教師評估會議。 第十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對被評估人員受評項目之審查以書面資料為主。受評項目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項,評分標準另訂之。教師評估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被評估人員到會說明。 第十一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