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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teservice,PES)[1]。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国外生态补偿模式 (一)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主要是指对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其中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作为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补偿机制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具有鲜明的特点,而最重要的,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运转的方式以横向转移为主。所谓“横向转移”[3],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横向转移支付中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分配;另一部分是财政比较富裕的州,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后,拨给贫穷州的补助金。此类横向支付属于区域转移支付制度。 以德国流域的生态补偿为例子,比较成功的,就是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政策。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经捷克流向德国。1980年之前,由于未开展过流域整治,水质下降速度极快。1990年后,捷克和德国达成了共同整治易北河流域的协议,成立合作组织。整治的最主要目的是改良农用水灌溉的质量,保持流域生物的多样性,减少两岸向流域排放的污染物。根据双方的协议,德国在两岸流域建成了7个国家公园,总共占地1500km2;两岸流域共有200个自然保护区,并且禁止在保护区内办厂、修房或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经过这一系列整治活动,到目前为止,易北河上游的水质已基本达到饮用水标准,收到较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德国在整治过程中,多方筹集资金,其中一项便是排污费(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费收取后,统一交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按一定比例保留一部分后,剩下的上交国家环保部门)。2000年,德国的环保部门拿了900万马克给捷克,用于建设捷克与德国交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充分体现了对环保的重视,不但满足了自身发展的需求,更实现了双赢[4]。 (二)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主要支付者的一种补偿模式。最有代表性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