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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资料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重要的就业资料,现对我校毕业生就业资料使用管理做如下规 定: 第一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下称《就业推荐表》)是学校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介绍学生在校学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仅供毕业生本 人联系就业单位时使用。 第二条《就业推荐表》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因特殊 情况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延长学籍并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就业推荐表》由广东省教育厅印制,学校按毕业生人数定购,每年 10月份统一领回,由二级学院发放到毕业生本人手中,发放时必须由毕业生本人 签收。 第四条毕业生本人填写之前要仔细阅读《就业推荐表》上的说明,必须按照 要求清晰、准确、真实、全面地填写《就业推荐表》,辅导员要严格审查核实, 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经二级学院填写推 荐意见、审核盖章后,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查盖章,方 才生效。 第五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推荐表》,求职择业时一般使用 《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当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后,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 原件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签约手续。 第六条《就业推荐表》补发办法 (一)《就业推荐表》印刷有误的,毕业生可凭原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换 取新表,新表的填写要求按第五条要求办理。 (二)《就业推荐表》污损、填写错误的,一般不予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 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连同《就 业推荐表》原件交到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毕业生到财务处 缴纳资料费后方可领取新表,新表的填写要求按第五条要求办理。 (三)毕业生如不慎将《就业推荐表》遗失要求补办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 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填写 《就业资料遗失补办申请表》登记备案,再到财务处缴纳资料费,方可领取新表, 新表的填写要求按第五条要求办理。 (四)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逢每周四办理《就业推荐表》补发工作。 第七条《就业推荐表》由广东省教育厅设计、制作,其他部门或毕业生个人 设计、制作的《就业推荐表》一律无效。一旦发现仿制,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不 予盖章。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 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登记表》是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综合评价材料,是对毕业生 大学学习、生活的总结,归档后作为毕业生本人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毕业生登记表》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因特 殊情况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延长学籍并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四条《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每年10月份统一到广东省教 育厅订购领回,根据毕业生人数发放到二级学院,再由毕业班辅导员发到学生本 人手中,每位毕业生只拥有一份《毕业生登记表》,务必毕业生本人签收。 第五条毕业生本人填写之前要仔细阅读《毕业生登记表》上的说明,必须按照 要求清晰、准确、真实、全面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辅导员要严格审查核实, 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经毕业生所在班级 班组填写班级意见、二级学院填写学院意见、审核盖章后,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 一交学院办公室填写学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存入毕业生档案。 第六条《毕业生登记表》补发办法 (一)《毕业生登记表》印刷有误的,毕业生可凭原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换取新表,新表的填写要求按第五条要求办理。 (二)《毕业生登记表》污损、填写错误的,一般不予更换;确实需要更换 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签字、二级学院审核盖章,连同 《毕业生登记表》原件交到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毕业生到 财务处缴纳资料费后方可领取新表,新表的填写要求按第五条要求办理。 (三)毕业生如不慎将《毕业生登记表》遗失要求补办的,毕业生本人应提 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签字、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填 写《就业资料遗失补办申请表》登记备案,再到财务处缴纳资料费,方可领取新 表,新表的填写要求按第五条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