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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3-04-26 【正文】 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管理办法 第1条厂商申请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第2条厂商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应依左列规定:一其输出方式应经由国外地区为之。二其买方应为大陆地区以外且经政府列为准许直接出口之国家或地区之厂商。但不得为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分支机构。第3条厂商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应依一般货品之出口签审规定办理。但原属免除签发许可证货品者,仍应向授权出口签证银行办理签证;加工出口区厂商迳向各该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申请;科学工业园区内厂商迳向其管理局申请。厂商申请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高科技产品,并应依有关出口管制规定办理。第4条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其出口文件所载之目的地应明列‘大陆(CHINESEMAINLAND)字样。第5条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之货品,其有影响国家安全或经济发展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报请经济部公告停止该项货品之输出。第6条厂商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违反本办法者,国际贸易局得停止该厂商一年以下输出入之申请。第7条非厂商申请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品者,应向国际贸易局申请,并准用本办法关于厂商之规定。第8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国民大会主席团担任大会主席办法 1一主席团分成十一组,每组三人,由主席自由认定,轮流主持大会,其顺序依抽签决定,并由各组互推一人担任大会主席,同组另二位主席襄助之。2二大会进行中,如遇有须待会商解决之事件时,由大会主席与襄助之主席共同会商解决之。3三大会主席之座位置于主席台中央,襄助之主席座位置于大会主席之左侧;秘书长座位置于大会主席之右侧,秘书长得指定议事工作人员一人置于秘书长右侧协助处理议事业务。4四本办法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实施。国民大会行使同意权审查会召集人选举办法 第1条本办法依据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第六条订定之。第2条国民大会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每人均得自行登记为审查会召集人候选人。第3条审查会召集人选举票候选人列名顺序,应当众抽签决定之。第4条审查会召集人选举,由国民大会代表就候选人中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得票较多者当选,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定之。第5条审查会召集人应于国民大会每次集会行使同意权时选举之。第6条审查会召集人选举投票进行程序及废票认定标准,准用国民大会主席团选举投票及开票办法之规定。第7条本办法经国民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