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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 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福泽谕吉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仅认识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现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就是学术、贸易和法律。"[⑤]他首先将欧美的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导下,日本社会各界纷纷介绍、解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本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尽管该简则在实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废止,但其仿效欧美专利制度,开风气之先,仍为日本人称道不已。《专卖简则》共19条。简则开宗明义:"任何物品的发明人,在近来专卖御差的管辖下,有申请者,均可按规定向内民部省提出申请。"该简则采取先申请原则,允许延长有效期和缓缴专利费,还对使用发明和专利标志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习俗与禁锢,在当时是"一个非常进步的规定"[⑥]。后来,《专卖简则》虽然被废止,但先进的专利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在日本国民、特别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最终为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 在各界的呼吁声中,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专卖专利条例》经元老院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该条例很快就为1888年(明治21年)《专利条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利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将"专利条例"更名为"专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经过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确立。 1885年《专卖专利条例》吸收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该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产品和方法两种专利,并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新颖"和"实用"的主要条件。同时,该条例确立了专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发明原则;对医药发明不授予专利;专利权有效期为权利人任意选择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补专利制度;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志的义务;规定专利实施与无效制度;规定由农商务大臣对专利进行管理与裁决;等等。《专卖专利条例》的公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广泛地关注和赞扬;其中,该年度专利申请数为425件,年内便有99件被授予了专利。 1888年《专利条例》重要的修改之处有三:一是确立发明人有权享有专利权的权利原则;二是确立授予专利的审查原则;三是规定对饮食品、嗜好品和医药品调配方法的发明,不授予专利。该条例所确立的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原则",改变了特许法下国家"恩赐"的特色,为近代以来以"私权"为本位的专利法确定了基础价值。不过,该条例仍然坚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裁决,将司法审查排斥在专利制度之外;同时,该条例也不承认外国人享有专利权及与专利权相关的权利。 1899年《专利法》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定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多方面也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