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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高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已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一、刑讯逼供的危害我们之所以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深深地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那么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善”或曰价值。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采用可能会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活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可以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在此我们无意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沉思与审视的是: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作的口供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与回复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刑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但是从刑事诉讼机制的运作机理来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和条件的实现。首先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罪犯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从侦查逻辑上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正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程序要予以确认的事实是侦查机关运作的结论而非前提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作为刑讯逼供发现实体真实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倒果为因。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只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在日本每年在侦查阶段有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和不起诉处理试想如果对这40%多的刑事被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