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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案例家住某村的老王家里共有四口人老王、王妻、大儿子、小儿子。1998年村委会与老王签订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老王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书承包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为老王、王妻和小儿子。大儿子因为在1994年和同村的李某结婚已经另立门户。2008年老王因病去世。2009年王妻也去世。2010年初村委会决定解除与老王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家大儿子和小儿子得知后均表示不同意。大儿子提出作为老王的儿子自己有权对父母遗留下的土地进行“继承”;而小儿子则提出自己作为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有权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家大儿子和小儿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分析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荒山、草原、滩涂和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据着农民生产生活最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只有依法保护好农民土地权利解决好农村土地纠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农民利益。回到本案要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不难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说“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也就是说即使有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家庭内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这时并不发生继承问题。理论上说如果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是一种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属于不可继承的权利。因此就本案我们不难分析出由于大儿子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谈不上对土地承包合同中相关权利的享有问题更谈不上继承问题。而对于小儿子来说作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之一当然应该继续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无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