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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合同编制 篇一: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 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 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 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 再次修订。 第二条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 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 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 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 会等工作。 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 打字等工作。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 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 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 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 系。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 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 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 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招聘程序 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 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指导与监督。 (一)用工计划。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 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 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 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根据审批的编外人员 总额,由人事部门组织,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 信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理论考试与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 合,组织理论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得分高低确定一定比 例进行面试。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面试、实际 工作能力考核为主。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 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在院务公开公示栏内对拟录用人员 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再办理录用手续。 (七)试用。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 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 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八)签订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医院与其签订《合 同书》。财务、计算机、护理等有关岗位招聘人员签订合同 时,需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三章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2、研究生、本科生(仅限本一、本二)执行国家标准。 其他人员基本工资见附表一《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基本工资 标准表》。取得本岗位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被 聘任后,享受国家标准工资。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 员进行调整。 2)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经各相关职 能部分考核合格者,从第二个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学历相 比,就高标准调整)。 3)取得成教本科学历人员,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 调整基本工资(与职称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4、编外人员所在科室每月5日前报上月出勤情况,人 事部门每月10日前将各科室考勤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 按月发放编外人员工资。 第七条请(休)假 1、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2、病假。如系急诊,必须出示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 断书及医生出具的病假条。非急诊必须由本院保健医生出具 病假条,否则不予承认。 病假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病假超过一个月, 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其院龄计算:院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 人工资的60%;院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 院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院龄满二十 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者解除聘用合 同。 3、事假。事假按规定程序报批,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10天,如擅自超过10天,按终止合同处理。事假期间不发 工资(即扣除日平均工资)。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