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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每年招标总量、招标次数及每次招标时间 2、确定招标商品每次招标数量及所采取的招标方式 3、确定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4、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5、确定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最低投标价格 6、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7、确定与招标有关的各项系数(包括具体数值)和指标 (二)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负责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负责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单据,包括:《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一)、《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二)、《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三)等; (六)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七)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八)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六条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注册资本、该项招标商品出口额和/或出口供货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 (二)协议招标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前3年该招标商品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 实际年平均出口金额 全国平均出口单价+平均年供货数量×Y 0≤X≤10≤Y≤1, X表示实际年平均出口数量占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的比例所设系数。 Y表示平均年供货数量占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的比例所设系数。如企业实际年平均出口数量>平均年供货数量,则Y=0。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出口价格高于全国平均价格水平一定比例; (2)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在结案后3年内可在投标资格方面享受优惠。 第七条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八条投标数量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对具体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一)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中标量的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标最高投标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事项方面,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有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政策。 (二)在协议招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