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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户主,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村组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湘发改西开﹝2017﹞39号)文件及《湘阴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村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国家扶持与村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与义务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循政策法规,规范执行项目管理办法。2、甲方根据乙方选择安置的方式(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政府保障房),(分散安置:自建新房、购新房、购二手房),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补助标准向乙方发放建(购)房补助资金,金额以建档立卡认定人数为准。二、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自愿选择的方式(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政府保障房)、(分散安置:自建新房、购新房、购二手房),从搬迁到,计划从年月开始实施搬迁,年月完成搬迁。2、乙方在自愿选址原则的基础上需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确定安置地点。3、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所需工、料、机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4、乙方原有房屋属于分散安置对象的,须在领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属于集中安置对象的须先拆后搬,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扣发余下的30%建房补助款,原有宅基地必须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得再建房屋,也不得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山林、田土等生产资源仍按原承包方式不变。5、乙方在项目竣工(购房)后,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新房照片,购房的须提供购房房产证),以便项目验收。三、其他事项1、项目实施后,甲方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付款给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其它诉求或经济补偿。2、乙方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不得返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所新建的住房(或城镇所购置商品房)十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否则须全额退还该项目补助资金。3、乙方须按进度计划开工、完工。如因乙方原因影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进度和验收,将取消分配到户的建房(购房)补助资金。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扶贫开发办、易地扶贫搬迁部门各执一份。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篇2]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1、安置地点:安置地位于村,该土地没有权属争议。2、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户型设计图纸如下(按乙方实际家庭人数进行设计),实行统规统建。3、补助标准:根据乙方家庭实际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助不超过平方米,补助标准为不低于元/平方米,实行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配套搞好。4、搬迁时间:新房建成交付时间为年月前,乙方应在交付后内迁入新居。5、原住房处置要求:乙方应在自新房交付日起内,对原住房进行拆除并交出宅基地。6、资金筹集责任:乙方应按元/人,将自筹资金在协议签订时交给甲方,其他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由甲方协调。7、甲乙双方其他义务:乙方要求集中安置的,由甲方统一安排用地,要求分散安置的,自行与村组协商用地,村组应提供帮助,乙方自协议签订日起,不得反悔,不得违背协议拒不拆除旧房,不得占用原宅基地,甲方对安置工程建设进度,房屋质量监管负有业主责任,如因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生效。甲方:法人签字: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