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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公司现状及战略合作模式探析论文 论文编号:0260点击:510次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大省向科技产业大省的转变,湖南省最大的风险投资公司——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4日正式挂牌成立,这对于地处中部的湖南省率先崛起、“两型社会”,以及建立创新型大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投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和企业如何建立战略联盟,以及它的运营模式是风险投资公司实现效益和盈利面临的最大考验。 在人们广泛探讨“信用担保”对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作用和效率,以及如何引导社会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发挥市场激励作用的同时,有必要对这一新型因素进行积极的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央行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9月末,国有独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3.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3%。但由于立法相对滞后,企业诚信问题,信用担保模式尚未形成共识,这些因素极大地制约了这个行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就投资担保公司的战略模式进行一般分析,以便于我们探讨它对风险投资、银行和中小企业建立合作联盟的可行性。 1社会诚信制约担保业的发展 以信用担保为中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19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迅速涌现出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它们与风险投资和其他融资机构一样构成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力军。这个行业的其成长速度是令人鼓舞的。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其自身发展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1)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先天不足,发展极不平衡。虽然不乏诚信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单就担保行业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本身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偷税 漏税现象严重;有的缺乏偿债意愿,采取非正当手段“逃、废、甩、赖”债务。社会诚信问题是如此严重,仅仅指望中小企业“约法三章”在短期内是根本不可能的,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也微乎其微。 (2)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普遍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收益只是银行的10分之一,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因此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要鼓励风险投资和担保,那么给这个行业提供免税等优惠政策也就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必须认识担保公司存在的现实意义,它与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兄弟”。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经在一次小企业贷款业务培训会上表示,将在小企业贷款上做好四个“规定动作”,以大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因此下一步我们应该从企业战略联盟这个角度去寻找更有效的方法。 2担保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也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因此我认为它不仅有相当的路要走,而且可能“毁灭”这个行业,如果有关方面仍然听之任之的话。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上“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我建议这个行业应该向麦当劳连锁企业学习,这家公司的主要收益并不是快餐而是房地产开发。 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大学一直没有开办创业、风险投资和理财管理的课程。原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