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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 一、珠海模式 珠海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决策引导,制定改造规划,出台改造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房地产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由开发商筹集资金完成改造工作。改造方式为拆掉旧村彻底重建,建设商品房和商品房化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方式为实物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补偿比例为1∶1(补偿标准以内)和1∶1.2(未达规定面积)。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转让期限为70年。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二、广州模式 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制定政策,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村集体和村民,政府提倡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区财政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由城中村自行改造开发,不允许房地产商介入。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拆迁补偿方式由各城中村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三、杭州模式 杭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一种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组织作用,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和工作考核,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本区城中村改造。改造的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撤村建居村的全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由政府招标建筑公司建设安置村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部分地块用于出让以解决建设资金平衡需要,这类地块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整理成净地后,交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金的35%上交市政府,65%返还各区政府用于全区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整体改造。拆迁补偿方式为城中村居民原房屋评估定价,按建安价折抵购买新建多层公寓。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统一在区级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中安排,由各区政府“区内调控、自求平衡、包干使用”;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包干使用后有结余的,用于其他撤村建居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和本区内撤村建居范围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四、深圳模式 深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主体开发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引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制定政策,出台扶持和优惠措施。改造的主体为房地产商(政府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予房地产商由其筹资开发),城中村集体(城中村股份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以及以上二者的结合(城中村股份合作企业联合房地产商合作改造)。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为房地产商、城中村集体和村民,政府财政支持。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拆迁补偿方式为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具体标准一村一策。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国内部分地区旧城旧村拆迁改造的经验做法 一、郑州市在民主路地区拆迁的主要做法 (一)观念创新。郑州市原来的旧城拆迁改造,是由开发商为主导,以赢利为目的进行拆迁改造。如今的拆迁改造,则是政府主导加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即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对土地进行拆迁、收购、整理、储备、然后以招、拍、挂等形式进入市场。 (二)机制创新。民主路地区拆迁中首次引入保险机制,较好地避免了动迁政策前紧后松,被拆迁人早走吃亏的现象。具体做法是:在拆迁协商期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房地产市场分类评估价格公布后,如有同类被被拆迁房屋价格高于协商价格的,由拆迁人按评估价格补足被拆迁人,若低于协商价格的,仍按原协商价格执行;如有同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后搬高于先搬情况的,由拆迁人按照提高的标准向被拆迁人补足差额。如拆迁人未对被拆迁人足额补差时,由保险公司将差额部分向被拆迁人补足。为配合保险机制实施,他们同时采取了搬迁奖励措施,对于在准备搬家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和在搬家阶段签订搬家协议并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自始至终兑现“早走多得益,晚走少得益,不走不得益”的承诺。保险的介入,不仅提高了政府的诚信度,也得到了广大被拆迁人的理解和支持,加深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信任感,大大推动了拆迁工作的进程。 (三)工作方法创新。在民主路拆迁中,郑州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区长和有关部门领导作为副指挥长的指挥部。工作人员从不同的单位临时抽调过来,同时作为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团体来抓。逐步建立指挥长会议制度、拆迁动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