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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及实务解析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及实务解析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C、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讨论:试用期如何延长?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C、应签不签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意:证据的保存!!2、合同到期终止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种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 注意:到期终止的流程管理――举证责任 3、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取舍 除约定到期终止外,再不能约定其他终止调件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2、主体自身变化与合同效力存续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老合同的效力 A老事老办法(原则):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B老事新办法(特例):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新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B解除程序 a通知程序: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b工会程序:同过错性解除合同 C解除限制: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裁减人员 A裁减界定: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B裁减理由: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e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D裁减保护: a裁减限制:同非过错性解除合同的解除限制。 b优先留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优先录用: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违法解雇的后果 A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B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注意: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条件?八、经济补偿金的比较 1、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A劳动者行使“有因解约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人员的。 C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D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但用人单位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签但劳动者不愿续签而终止的除外。 E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4、支付时间:工作交接完毕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C效力层次: 国家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十、劳务派遣的比较 1、适用范围 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3、同工同酬 不论身份 不论来出 4、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工会权利 被遣劳动者有权在派遣单位或者 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6、自派再派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