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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中文 第1条目的 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治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供给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开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值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根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削减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全部包装物和全部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效劳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安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 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全部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供给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一样用途的“不行回收”的物品也应当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选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供给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选购地点构成一组确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假设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大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废弃包装物治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治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削减: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去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关心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状况下出于与原设想一样的目的使包装物重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使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回收”是指75/442/EEC指令的附录Ⅱ.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再次进展加工,包括有机再循环,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参与或不参与其他废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收情形除外。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物降解局部进展需氧(堆肥)或厌氧(生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处理”是指75/442/EEC指令附录Ⅱ第A局部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给商、包装物生产商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法定组织。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必需对全部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期望、履行本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条预防 除了依据本指令第9条实行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还应保证明施其他预防措施。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过的各国打算或实行的行动,其目的是集合和利用各成员国实行的众多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应当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 欧洲联盟委员会应依据本指令第10条的规定,通过鼓舞制定欧洲标准来推动实行预防的措施。第5条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各成员国可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舞承受包装物再使用系统。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条回收和再循环 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实行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以下目标: 自本指令必需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最低应到达50%,最高至的65%; 在这一总目标和一样时限内,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到达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 自本指令必需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10年内,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将到达确定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必需由欧洲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