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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或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学理及各国通称其为“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指立法者与裁判者在民事立法与司法中,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均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以维持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即不得滥用其权利的义务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之关系 二者均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甚至可言平等是公平的一种体现。 但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平等与形式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公平与实质公平。 2.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之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自愿原则需要公平原则来修正,公平原则又以自愿原则为前提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当事人)。 类型: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团体;4、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a、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的物质。 b、行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进行的行为和义务人应当进行的行为。 c、智力成果:人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精神产品。 d、人身现象:与人身不可分离或有密切联系的现象,包括人格现象和身份现象。 e、死者生命痕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物权、债权)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第一,人格权:以权利人的人格现象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身份权:以权利人特定的身份为客体的权利。 知识产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性质。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支配的权利。(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据其单方意思表示,得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承认权、选择权、抛弃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分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主权利:指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专属权: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只能由专属权人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或继承) 非专属权: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转让或继承。) 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即具备了权利取得一切条件,已经发生的权利。 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 原权(基础权):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救济权:原权受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或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 两者关系:救济权是原权的派生权利,是原权的保障手段; 原权是救济权的基础,没有原权就不存在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