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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 一.归纳总结 (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 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 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 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 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 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 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 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 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 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 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 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二)若干历史沿革 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 时期法典变革战国《法经》称为“具法”秦将“具法”改为“具律”汉朝《九章律》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中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晋《泰始律》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法例律”2篇北齐《北齐律》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清末《大清新刑律》改“名例律”为“总则”篇 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 (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 (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3.刺配刑的沿革 (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 (3)明清沿用刺配刑; (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 (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 (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 (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 (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 (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 5.大理寺及其沿革 朝代特征变革南北朝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隋唐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宋①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 ②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权;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明朝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 朝代特征及变革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之一;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明清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 朝代特征及变革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东汉称御使中丞;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隋唐宋元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朝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清朝督察院 8.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