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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考研辅导第一品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历年试题及答案 国家责任的免除。 答:国家责任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排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国家责任便可以免除。免除国家责任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方式表示接受行为国的行为。但同意必须是国家合法机关在自愿的基 础上作出的,由傀儡政府或在强迫之下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针对行为国采取的对抗行为。由于对抗措施是由行 为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即使对抗措施违反了原先针对行为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也不会构成国际不法 行为,从而免除了国家责任。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如果国际不法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 可排除其非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4、危难或紧急状态。危难是指遭遇危及生命安全的极端危险。在危难情况下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 或个人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排除其不法性从而免除国家责 任。紧急状态是指国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遭到严重威胁或破坏时,由国家宣告的危急状 态。当国家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后,为了应付紧急状态而不得不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从而免除国家责任。 南极条约的内容。 答:南极条约是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缔结。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1、南极条约专门用于和平目的。该条约规定,南极地区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在南极地区禁止 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该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 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或取得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 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该条约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条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 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 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 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行动,不得构成其主权要求的任何依据;在 条约的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条约规定,条约协商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候自由视察南 极一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 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条约规定,条约缔约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 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协商会议每2年举行1次, 1993年起每年举行。 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 答:国际法上时效的概念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 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 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先占是指一个国 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动的一种占取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 方面: 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客体不同。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先占的对象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 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 但现代国际法人认可这种主张,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家实践, 北京大学考研辅导第一品 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构成条件不同。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很长时间内不受干扰,而且原属国已停止抗 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 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直接规定。但从宪法关于制定法律和缔结条约的 程序规定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样在我国具有同等的效力。至于条约与国内法相比的效力,1986年《民 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是除外。”条约的效力是高于一般民事法律的。 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未作出一般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假如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命令执行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