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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行时间:2012年8月1日开始 推行范围:全国范围内 推行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推行所用的网上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servlet 法规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第1号 标题: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公告内容: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备注:出口收汇核销期限:关单出口日+210天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1、基本原则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 2、管理范围 3、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4、出口收入待核查帐户管理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帐户1、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我司目前所需用到的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信息。 A、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或是预付货款。 B、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是延期付款。 如果未在规定应当报告的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的,则要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2、主动性报告 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 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我司目前所需用到的主动性报告:差额业务报告 A、对于单笔进口或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或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B、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五、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等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外汇局对C类企业的全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和B类企业的部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的管理力度;对部分风险级别较高的业务严格实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防控风险,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六、电子数据核查 七、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的数据。外汇局结合相关信息,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存在异常或是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八、现场核查、分类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公告信息管理(略) 货物贸易处汇管理相关法规及公告: 三部门联合公告.docx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docx 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外汇局就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答记者问(全文).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docx 参考资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书籍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