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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发改资环〔2011〕5号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项目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须一并报送节能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或备案。 三、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并按季度将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留档。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