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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发件部门:药械科版本修订状态:修订稿制定/修订日期:2012-5-1/2013-3-20生效日期:2013-3-20运用范围:全院各科室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二、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3、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 4、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5、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6、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7、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三、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我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五、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我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购入的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适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六、定期评估制度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4、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