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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退出机制研究 【摘要】建立顺畅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基金取得成功的基础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如何完善改进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著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