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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1期(2010)河西学院学报Vo1.26No.1(2010) 论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张迎春王东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淄博2551oo) 摘要:私募制度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私募制度的建立较晚, 2005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证券私募制度。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私募 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私募的规定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私募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可操作性也比较差.我国有 必要改进目前私募制度的缺失,健全私募法律制度。 关键词:私募制度;公司法;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520(2010)Ol一0080一o4 世界上最早确立私募制度的国家是美国。它兴形式私下募集资金。由于缺乏监管,这种私下的募 起于20世纪3O年代的美国,当时的美国刚刚走出集行为往往演变成非法集资行为,扩大了融资风险 “金色年代”,’进入经济大萧条时期。基于当时特定并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 的政治、经济及社会背景,私募法律制度逐步发展近年来,国外的私募市场发展十分迅速,证券 起来。今天,私募制度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发行制度立法重点已经从重视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和 成为企业融资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建立多渠道监管逐渐转向兼顾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我国通过多 的融资方式是证券市场大势所趋。笔者试就我国私年的发展,出现大量私募市场的需求者——机构投资 募制度的内容及其不足作一说明,并对我国私募制人,证券市场的监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已具 度的完善提出设想。备发展私募市场的条件。【】因此,我国立法者开始关 一 、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主要内容注私募制度立法。2004年6月l7日,中国人民银 受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证券法行、银监会发文《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 的规定十分强调金融风险,对一些保守的、相对落法》首次以正式规范的形式允许以私募方式发行次 后的经济管理体制以法的名义确定下来。在金融危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但是,该管理办法没 机过去之后,法律本身的不适应性突显出来。对于有规定证券私募的定义及条件。另外,在2004年1O 我国的民间私募大量存在的问题,在2005年《中华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l7日发布的《保险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之前,我国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与2006年1月12 法律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当时,我国资本市场法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 定的融资方式只有公募,没有私募。但在成熟的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也都提到了“私募”。 本市场,私募与公募市场缺一不可。由于我国企业在2004年l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无法借助私募形式弹性、灵活地募集资金,我国融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资市场发展十分缓慢,并且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许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私募证券公司债券的投资 多企业,尤其是初设风险企业、处于财务危机中的人范围。在2005年10月27日我国修正公司法、证券 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融资法,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 或者以合法方式获得融资的成本太高,纷纷以合同我国的私募制度立法模式与台湾相同,也采取 收稿日期:2009.10-27 作者简介:张迎春(1978一),女,山东烟台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助教,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80. 张迎春,王东:论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了证交法与公司法并存的双轨制度。我国法律并没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 有直接对私募发行及转售进行界定,但其中关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三 相公开方式。”(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私募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 非公开发行新股⋯⋯”(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七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十八条第三款)等条文,表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尽管公司法、证券法不再限制股份公司进行证 “非公开发行”已经具备私募发行的两个基本特券私募发行,但是,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 征:募集对象特定性与发售方式的受限制性。但目前笼统,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实际的、操作 私募发行的发行主体、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性强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还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 何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