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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1(删了很多) 1.国际结算的概念: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国际结算。 2.目前的国际结算业务的分为:1)现金、货币结算(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2)票据结算即支付票据化(指受票人/制票人凭提示票据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3)凭单结算单是指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4)电讯结算是技术手段发展的结果(从纸质凭证、单据、信用证到电子凭证、单据、信用证) 3.国际结算方式: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ofCredit 4.国际结算付款时间:1)预先付款,交单前付款2)装运时付款,交单时付款,即期付款3)装运后付款,交单后付款,远期付款 5.国际清算和清算系统.结算: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银行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清算:银行之间通过清算网络来结算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系统: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诸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6.SWIFT是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介。SW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 7.贸易术语。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hapterⅡ 票据的定义: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命令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结算中的票据: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和支票都是由出票人开出,要求另一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命令。本票是由出票人开出,由其本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 票据流通的三种形式:过户转让,不完全流通,如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交付转让,半流通,如提单、仓单、栈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流通转让,完全流通,如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 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必须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使其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和原债务人)完成转让行为。 交付转让。可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是在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流通转让。可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将票据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善意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是在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2)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1)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缺陷。票据权利的缺陷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所有权有缺陷。票据的持有人以欺诈、胁迫、暴力或恐吓等手段,或不合法的支付对价,或在票据的流通转让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或在相当于欺诈的情况下取得票据。这类票 据取得和流通的过程中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产生了票据风险。 票据特性。流通性;无因性(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前手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得其票据者,不在此限);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设权性(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主要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在上述票据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