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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大考生、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 〔2022〕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5号),2023年度卫 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月15、16、22、23日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现将我省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和时间 (一)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5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6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二)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5、16、22、23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在 我省医疗卫生单位或人事档案托管在省内人力资源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 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 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 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 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职称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 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护师: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 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 及以上学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 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2.中级职称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 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 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 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 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 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 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 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 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 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 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 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 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 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7年。 三、考点设置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设置考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共同负责辖区内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