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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2/ 合作协议授权书 (甲方):贵州友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友强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帮帝标B-27-6 电话:0852-8694628 传真:0852-869462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23433001040003514 税号:520303053322943 根据《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将“防治粉尘危害、预防尘肺病”为已任。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甲方“千水湾”牌个体防尘系列产品,签定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期限 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合作到期,如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内容,合作自动延续壹年。 第二条、经营产品 “千水湾”牌:阻尘鼻腔护洁液、防尘口罩、滤尘芯片等系列产品。 第三条、乙方经营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千水湾”品牌个体防尘产品在区域的经销商,全面从事该产品的销售、推广和服务。 2、乙方不能超越上述经营区域销售产品。 第四条、产品包销定额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完成销售额70万元以上,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采购3万元以上“千水湾”系列个体防尘产品(货款在乙方所交纳的壹拾万元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未采购,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二次订货按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履行。 第五条、产品价格(见附件1) 第六条、结算方式:订货时预付甲方80%货款,款到后,按购货要约书地址发货,余款收到货后30天内结清。 第七条、产品管理 1、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企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到达乙方时,乙方应对产品进行验收,产品有质量问题的7天内可以换货,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不能退换。 2、乙方应提前10天将下月《要货计划书》以传真告之,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和供货。乙方每次购货时应填写《购货要约书》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购货要约书》经审核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7个工作闩内将货品发出,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货品不发出。 3、乙方每次订货量不得少于3万元,甲方负责承担货物运输至乙方销售总部的火车或汽车运费。对于乙方要求空运、水运的,在扣除火车或汽车运费后的溢价数,或订货量少于3万元,由乙方承担相关运输费用。 第八条、市场管理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圈定区域外的地区直接或者间接销售产品。 2、乙方承担圈定区域内的市场经营责任,发生事件甲乙双方切、同处理。 第九条、产品宣传 1、提升“千水湾”品牌知名度,促进双方经济共同发展,乙方应积极作好圈定区域内“千水湾”品牌的宣传工作。 2、乙方在产品宣传时,应以甲方提供的图文内容为基本,不得另外虚构内容。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主张权利。 2、甲方对其产品的质量提供保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根据有效鉴定结论承担或不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根据需要派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技术培训服务。 4、甲方有权监督圈定区域内市场经营情况,保护乙方经营权利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忠实履行信托义务,积极努力落实产品销售目标。 2、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如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鉴定结论,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受到窜货或者假货侵害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 4、乙方不得将圈定区域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5、乙方不得用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生产、仿冒甲方的产品。 6、乙方应有一定的产品库存量,并及时向甲方传递本地区的市场动态信息。 7、乙方销售需遵循区域客户集团采购进货模式,以客户集团采购总采为主导,没有集团总采购的,以区域为准,不得提出异议进行干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协议期内乙方累计6个月产品包销定额完成率,低于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数量的40%以下时,且后续增长率评估低于10%,或市场出现空白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经营区域,重新进行市场拆分布局。 3、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约行为,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 4、乙方必须对甲方银行信息保密,泄露甲方银行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终结 本协议终结后,乙方应无条件将甲方所属物品、文件、资料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双方其他约定: 1、甲方规定每项产品的最低销售价,乙方不得低于该销售价进行销售,违者给予销售金额的30%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并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2、贵州省各区域间不得串货销售(除第十一条第7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