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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安居富民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及验收要点 第一条为确保自治区村镇安居富民工程质量,依据《自治区村镇安居富民工程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 第二条本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适用于自治区村镇安居富民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三条村镇安居富民工程监督检查及验收时,以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本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为补充。 第四条村镇安居富民工程原材料质量要求 1、木材:纹理直,节巴少,不枯朽,应去皮干燥,擦木小头直径不小于12cm,椽子小头直径不小于6cm,立柱梢径不小于15cm。 2、土块:制作土块和砌墙泥浆均应掺适量麦草。土块规格:长×宽×高=29cm×14cm×10cm或33cm×16cm×10cm(土块须湿化成型) 3、片石:应坚硬,较规整,无风化。标号不小于MU30。 4、红砖:标号不小于MU10。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应参考自治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挂图的配合比。 6、钢材:必须使用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的产品,严禁使用地条钢。 7、水泥:根据出厂日期确定使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无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的严禁使用。 第五条村镇安居富民工程在墙体抹灰、屋面覆盖前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单层砖混结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表一) (二)砖(土)木结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表二); (三)木夹板、木构架土坯、木构架柳条夹心等结构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表三)。 第六条砖混结构质量验收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验收规范。 第七条砖木、木夹板、木构架土坯、木构架柳条夹心等结构的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内容(表四)。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二层以下居民自建安居富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参照本要点执行。 第九条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