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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认定优点: (一)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二、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 的法人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2011.01.01之前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二)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的自主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中的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所提供服务 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三、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需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申报单位应在www.cqsoft.org下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填写。系统自带打印功能,可以直接打印纸质文档。电子文档请使用导出数据功能,将要上报的数据选定后导出。请上报生成的压缩文件。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所的名称应填写该单位的全称。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填写外文名称。表中选项,请在□中划√,要求排序的项目请在□中填写所排序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五)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保障; (六)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七)上年度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八)上年度企业销售软件收入构成表; (九)上年度企业软件销售客户明细表; (十)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 (十一)上年度软件产品销售典型合同复印件(至少两份不同合同); (十二)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三)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