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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试点企业申报人才租房补贴主要内容人才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 新引进的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此时间后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人才): 正高级未满46周岁,副高级未满41周岁; 中初级人才: 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此次申请的年龄条件以2012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以学士为例: 1986年1月1日(含)之前出生的,以2012年1月1日时点判断,已满26周岁,不符合申请的年龄条件。 (二)在试点企业工作 人才在本市试点企业工作,与试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注: 1、与试点企业的下属机构、关联单位或控股单位等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才均不能提出申请; 2、《试点企业名录》中所有的银行,其支行或网点内实际履职的人才,由支行或网点所在辖区区政府负责落实人才安居政策。 (三)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注: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商品房、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 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购买保障性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除外 (五)未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报方式申请材料市住房和建设局对经用人单位确认合格的申请人信息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经查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该试点企业资格。 人才个人实行诚信申报,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扩大试点企业及住房专员负责受理、审核本企业人才申报材料,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查,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等的,除处罚款外,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人才个人以隐瞒、虚报或贿赂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或骗取租房补贴申请的,除处罚款外,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和建设局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银行帐户注意事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