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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硕士研究生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注:材料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政策对以下政策做出调整) 一、管理机构 1.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筹)为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单位,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检查、指导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审核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 2.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定小组)。学院评定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人等。 3.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班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由班长、党支书、三名班内民意代表成员组成。 二、评奖原则 1.基本奖学金授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科研与创新能力,激励思想品德、基本成绩、社会服务、锻炼身体等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2.突出学院、导师、研究生多方共评的原则。 3.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原则。 三、评奖对象、资格及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体系 (一)参评资格 1.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获得武汉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中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2)本学年课程有过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3)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4)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6)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7)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 (8)参加学术活动未超过八次者。 (二)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硕士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硕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基本生活费。 全日制硕士学业奖学金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比例如下: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人数比例 等级资助额度人数比例(%)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30三等020硕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定具体按《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新入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研究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根据初试及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确定每个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经学院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筹)审批。 推荐免试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内容,经学生本人申请,综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其考核内容及权重比例见下表: 考核内容第一学年第二学年(权重)考核方式思想道德免推生为一等奖学金;其他按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确定。5%自评(20%)、互评(50%)、辅导员评分(30%)学习成绩80%学分绩助研工作5%导师评定文体活动及 社会实践10%个人提交材料,学院审核3.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前述考核内容基础上,根据学生本人在论文发表、学科学术竞赛及发明专利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给予加分。 论文加分:论文被SCI、EI收录2分;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分;非核心期刊和增刊不加分。学术论文按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本人第二排序,论文必须是第一学年内正式见刊,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6月15日。 学科学术竞赛加分: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记2分,其余奖记1分,团体获奖加分减半。 发明专利加分:发明专利获得申请号记0.5分,授权记2分。专利按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本人第二排序,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6月15日。 五、评定程序 1.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并提交相关评定材料。 《武汉理工大学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表》、《武汉理工大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学院审核表》、《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助研工作考核表》及《承诺书》,同时必须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1)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2)刊登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正文复印件;科研成果与论文必须是在考评学年内以武汉理工大学的名义发表或取得。 2.班级评定小组互评。 对每位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涉及论文、专利等项目按规定给出相应分值。 3.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生学科专业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