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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财政厅 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赣财行[2001]7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外办: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省财政预算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因公临时出国用汇仍按照省财政厅赣财行[2001]3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用汇申请、核销手续。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所发生的地面交通费用。用汇单位在申请这项用汇时,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中注明的出访城市单独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外方邀请函、批准的出国线路,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审批。对于用汇单位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省财政厅凭有效的原始交通票据据实核销。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外侨办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政法出国费用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预算司、行政政法司,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大专院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01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190份 财政部 文件 外交部 财行[2001]73号 财政部外关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下,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