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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发布日期:2005年7月11日浏览5次)SETTINGSTANDARDFORSMALLDOMESTICGARBAGECOLLECTIONSTATIONWITHCOMPACTIONDG/TJ08-402-2000J10015-2000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总则1.0.1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1.0.3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1.0.4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1.0.5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6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2.收集站的设置2.0.1凡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旧城居住区有条件时也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2.0.2新建、改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的收集站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2.0.3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收集站。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收集站。2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kg时,应设置收集站。3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小于4000kg时,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4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0.5km或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0.8km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收集站。3选址和规模3.1选址3.1.1编制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详细规划时,应当包括收集站设置。3.1.2收集站的选址应考虑居住区的景观和有利于保护环境。3.1.3收集站应单独设置。收集站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3.1.4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3.1.5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3.2规模3.2.1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确定。3.2.2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3.2.3生活垃圾产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来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式中:Q—收集站的处理规模(kg/d)。n—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q—生活垃圾人年均日产量(kg/人·d),取值0.60~0.65kg/人·d。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指垃圾高产月份的日均产量与年平均日产量之比,取1.13~1.15。α—垃圾产量增长系数,取值1.2~1.5。3.2.4收集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日产量。表3.2.4收集站建筑面积确定垃圾日产量(kg)建筑面积(m2)备注≤4000≥80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面积不小于25m2>4000≥130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面积不小于40m23.2.5收集站前应有垃圾运输车运行的空地面积。该面积可包括收集站建筑前的道路面积在内。站前垃圾运输车运行、停车作业区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在内不小于14m,不包括道路长度时应不小于7m。3.2.6垃圾运输车通往收集站建筑物的倒车距离不大于30m。4设备和设施4.1设备4.1.1收集站内配置的主要设备应有卧式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