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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 【颁布部门】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4%B8%8A%E6%B5%B7%E5%B8%82%E4%BA%BA%E5%A4%A7%28%E5%90%AB%E5%B8%B8%E5%A7%94%E4%BC%9A%29"\o"查看《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的法规"\t"_blank"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颁布时间】2010-01-13 【实施时间】2010-04-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正文】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4%B8%8A%E6%B5%B7%E5%B8%82%E6%B6%88%E9%98%B2%E6%9D%A1%E4%BE%8B"\o"搜索:上海市消防条例"\t"_blank"上海市消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13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5%85%B3%E4%BA%8E%E4%BF%AE%E6%94%B9%E4%B8%8A%E6%B5%B7%E5%B8%82%E6%B6%88%E9%98%B2%E6%9D%A1%E4%BE%8B%E7%9A%84%E5%86%B3%E5%AE%9A"\o"搜索: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t"_blank"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5%85%B3%E4%BA%8E%E4%BF%AE%E6%94%B9%E4%B8%8A%E6%B5%B7%E5%B8%82%E6%B6%88%E9%98%B2%E6%9D%A1%E4%BE%8B%E7%9A%84%E5%86%B3%E5%AE%9A"\o"搜索: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t"_blank"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5%85%B3%E4%BA%8E%E4%BF%AE%E6%94%B9%E4%B8%8A%E6%B5%B7%E5%B8%82%E6%B6%88%E9%98%B2%E6%9D%A1%E4%BE%8B%E7%9A%84%E5%86%B3%E5%AE%9A"\o"搜索: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t"_blank"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B6%88%E9%98%B2%E6%B3%95"\o"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