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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6-98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Regulationforeconomicbenefitanalysiscalculationandevaluationofexistingfloodcontrolprojects 1998-03-11发布 1998-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的通知 水科技[1998]9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6-98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年3月11日 前言 主要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1993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计投资[1993]530号文),水利部1994年3月发布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规定的原则,方法,结合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的特点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已成防洪工程防洪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当年(或一次)洪水的洪灾损失和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假定无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还原的计算方法; 投入费用的分析计算和经济评价的方法; 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方法及其中单个防洪工程经济效益的分配原则; 防洪效益综合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本规范的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邱忠恩谭培伦谈昌莉彭登模赵义 目次 1总则 2经济效益分析计算 3费用分析计算 4经济评价 5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 6防洪效益的综合分析 附录A洪灾损失基本资料的调查分析 附录B洪水还原计算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的需要,统一分析计算及评价的原则和方法,正确反映已成防洪工程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注:本规范除特指外,"已成防洪工程"指已经投入运行的单项防洪工程(堤防,蓄滞洪区,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或一个流域(地区)由各类工程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 1.0.2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已成防洪工程某洪水年或一段时期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析计算及评价. 1.0.3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应根据本工程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内实际发生的洪水和实际投入的费用进行. 1.0.4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必须十分重视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5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经济效益分析计算 2.0.1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采用实际发生年法,按假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洪灾损失与有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实际的洪灾损失的差值计算. 2.0.2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因兴建防洪工程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效益亦应进行分析计算. 2.0.3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计算应在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 2.0.4有本防洪工程的实际直接洪灾损失,应只计入本工程保护范围内那些确因堤防决口,计划分洪或无堤地区因洪水位超过地面高程所造成的淹没损失. 直接洪灾损失的实物指标应根据洪水发生年的实际洪水情况调查分析确定;对过去发生的洪灾损失应逐年根据洪灾统计资料,参照水文资料进行核实后确定. 当年洪灾的报灾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表格,在对主要受灾地区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并附洪灾范围示意图及计算依据.洪灾损失数字应经过有关部门核实. 直接洪灾损失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1如具有实际洪灾损失实物量数据,将其乘以计算标准年相应实物的单价求得; 2如仅有洪灾淹没农田亩数或受灾人口数,将其乘以计算标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