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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1、甲、乙、丙县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个体户姜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理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原则性的错误。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程序上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案涉及到A省和B省,要是相关法院协商不成,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例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例5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主要有:案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