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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公布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当苹果产品已经风靡全球时,你可知道“ipad”究竟是谁的?上网看体育节目转播已成很多人的习惯,但网络转播到底是不是免费的视觉盛宴?……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上榜案例涉及一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商标和商品,如苹果公司、欧珀公司、索尼公司、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等。 据省高院法官介绍,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呈现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苹果案件这场“大象”与“蚂蚁”之争就是典型代表,案件开庭时,国内外几十家媒体跟踪报道,瞩目空前。第二个特征是赔偿数额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但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突破。OPPO手机案的赔偿额达到了260万元。第三个特征是新类型案件增多。广东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如“非典型”的现有设计抗辩案件、电子商务侵权案、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等新型案件。 案例1 苹果VS唯冠 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在我国大陆注册了涉案iPad商标。2009年,IP公司与唯冠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在多国注册的10个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IP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签署权利转让协议,将IP公司所有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IP公司据此请求法院确认涉案iPad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应与商标权人签订,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本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而非涉案iPad商标的商标权人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力促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点评:调解数额创历史之最 该案一方当事人为名冠全球的苹果公司,另一方为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公司,这场“大象”与“蚂蚁”之争很快受到了空前的瞩目。该案号称“中国知识产权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调解数额之多、关注度和热议度之高创下多个史上之最。 案例2 “oppo”VS“CCPO” 原告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话机、手提电话、MP3等,其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欧珀公司在被告郑关笑经营的百珠数码超市公证购买了被告星宝通公司制造的手机产品。星宝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上使用了“CCPO”标识,欧珀公司认为星宝通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CCPO”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星宝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郑关笑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在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综合全案证据情况,酌情确定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点评:赔偿数额超最高额限定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但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令星宝通公司承担26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对同类型的案件审理有示范作用。 案例3 许世昌VS索尼 原告许世昌是“具多层次金属花纹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公证购买了一台索尼公司制造的VPCYB15JC/S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笔记本电脑显示屏上标注了索尼公司特有的“VAIO”标识。许世昌认为索尼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上“VAIO”标识的制作方法落入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指控索尼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苏宁电器销售,纬新资通公司制造、销售了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被控侵权方制造的产品具有“在非导电基层即笔记本电脑的表面,黏贴有由表面光滑的金属材料经冲压形成的金属花纹”的特征。而涉案专利具有“在非导电性基材的表面具有经电镀形成的、具有一定厚度的金属花纹”的技术特征,二者相比不相同也不等同,故驳回许世昌的诉讼请求。 点评:如何比对难度较大 本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如何进行比对难度较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物证进行物理性破坏试验,查明了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从而得出二者各自的生产方法既不相同亦不等同从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为审理侵害发明方法专利纠纷案创造出一条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案例4 完美VS阿里巴巴 原告完美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