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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鑫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名称:田俊杰(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183628) 电话:13905077188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黄山鑫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黄山市黟县宏村镇北庄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香港居民田俊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黄山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服装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服装、织带、纺织品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年销售额达1500万元。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公司外销比例为:总产量的100% 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50万美元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现金:50万美元; 注册资金分三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10万美元,占出资额的20%,其余部分在1年内缴齐。(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二条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执行董事依照企业章程和股东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股东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董事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执行董事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上述事项须经执行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决议由执行董事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执行董事决议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