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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Civilrelationinvolvingaforeignelement 涉外情况: 1.主体涉外 参与民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具有外国国籍,主体一方或双方涉外。eg.涉外婚姻,外贸,涉外侵权 2.标的物涉外 eg.买卖货物在国外的合同,涉外继承(赵欣伯继承案) 3.法律事实涉外 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或事件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eg.被继承人在外国死亡,合同签订或履行在外国,船舶在XX国领海发生碰撞即在该国境内发生 英文:Whatconstitutesaforeignelement? Aforeign-relatedelementissatisfiedbyoneof(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thefollowingcircumstances: 1.onepartyisapersonofforeignnationality; 2.thelegalfactstakeplaceinaforeigncountry; 3.thesubjectmatterofthedisputeissituatedinaforeigncountry. 【Case】中国机械公司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在日本签订买卖合同。其中,从中国的角度,主体一方涉外,标的物涉外,法律事实涉外;从日本角度,只有主体涉外 注意点: 1.三个因素中有一个涉外即可 2.涉外因素的考察有一个角度的问题:从哪个国家或哪个国家的法院的角度分析涉外因素 现行立法的规定: 1.《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定义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不足之处: (1)主体只考虑国籍因素,不考虑住所、营业地等其他因素,这导致一些干扰情况,如泰国华侨与中国国籍人结婚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按照上述定义,这不属于涉外婚姻,而实践中视为涉外婚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按照定义不是涉外。 (2)与公约有冲突,我国规定只要都是在中国注册的无论营业地,均不是涉外;公约规定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均为涉外。 2.《民法典(草案)》的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位于中国人民国和国领域外;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争议标的转移越出一国国界; 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1)“外国领域内、在外国”改为“中国领域外”涉外因素的范围扩大了 中日大陆架之争: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日本主张中间线 专属经济区、领海不是一国领土 (2)《适用意见》删除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 英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阐述P5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Methodsofadjusting/regulatingforeignrelatedcivilrelations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 【Case】某25岁中国男子和某13岁西班牙女子申请结婚,按中国法,婚姻不能成立;按西班牙,女子最低婚龄是12岁,婚姻能成立。产生法律冲突conflictlaw。 中国有关结婚的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英文:<generalprincipleofthecivillaw> Article147:Lthemarriageofacitize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oaforeignshallbeboundbythelawoftheplacewheretheygetmarried,whileadivorceshallbeboundbythelawoftheplacewhereacourtacceptsthecase. 定义: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定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根据什么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中罗交货共同条件》第26条(中国与罗马尼亚) 实体法substantivelaw/统一实体法:uniformsubstantivelaw 定义:有关的国际私法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ScopeofPrivateIL 在范围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日本、德国 PIL只有一个内容: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德日都有其国际私法典,日本《法例》,德国《民法施行法》。规定的内容只有冲突规范。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