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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源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油品装(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号:SLQ-GL-005-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均有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全体员工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经营分公司和储运车间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厂进行油品装(卸)车作业的外来人员及所有装(卸)车辆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所有装(卸)车辆必须按登记排号顺序依次进厂,服从储运操作人员指挥。 第六条所有装(卸)车辆必须在门卫处接受检查完毕佩戴好防火帽持《车辆入厂通行证》驶入厂区,进入厂区时不得鸣喇叭,必须按规定行驶路线减速缓行,且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七条装(卸)货车辆在过磅时必须将车辆停在地磅中间位置,卸车完毕空车过磅后五分钟内离厂,不得在厂区内逗留。 第八条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对所有进入厂区作业的装(卸)车辆仔细检查其防火帽的佩戴是否牢固、是否符合要求各车辆接地线是否规范,严格检查车辆罐体内有无夹带内罐或其他投机取巧等行为,认真检查罐体内有无盛装其他油品和影响油品品质的物质,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相关作业区,装车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将静电接地报警器静电夹与车体连接好,并充分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降温措施;认真做好《运输车辆拆(封)铅封记录》(见附件一)、《原料油品汽(罐)车装车记录》(详见附件二)及《原料油品汽(罐)车卸车记录》(详见附件三)的填写工作,并将记录及时封存妥善保管。 第九条所有装(卸)车辆在装(卸)车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严禁上装车台,严禁非工作人员私自爬至车辆罐顶或罐口,非工作人员不准私自用非专用器具进行油品的取样或测量等工作,装(卸)过程中的油品取样工作均由储运车间作业人员代质检人员进行。 油品装车时:必须从装车口取样,严禁直接在车内取样,原则上每车取两次,所取样品贴上标签(装车日期、所装油品储罐号、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的签名),做好样品留存工作。 油品卸车时:一般从装车口取混合样,特殊情况时从卸车口取底样,由质检中心负责做好样品的留存工作。 第十条所有装(卸)车辆司乘人员在将车辆停放稳妥后必须用斜垫木将车轮胎支好,并将车辆驾驶室锁好,驾驶室内不得留人,将钥匙及时交与储运车间操作人员,严禁所有车辆未经允许擅自打火启动。司乘人员在卸车过程中进行监督,但未经允许不得跨越卸车区隔离墙进入卸车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车辆必须立即驶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着装,规范上岗,严禁携带通讯设施进入装卸区,在装(卸)轻质油品或液化气时,严禁使用不防爆的照明设施观察液位和使用不防爆的用电设施,严禁在作业过程中穿、脱、换工作服,避免产生静电,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严禁运输车辆超装、超载。所有装(卸)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该车核定最大盛装数量如实上报储运操作人员,由储运操作人员换算出方量后,驾驶员签字确认,以防超装冒罐。 第十三条驾驶员负责装车过程中流量表的监督和计量,负责监督装车流量表上的起始数据,经核实无误后在《原料油品汽(罐)车装车记录》上填好数据,并按储运操作人员要求监督流量表数值,及时通知储运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装(卸)货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地点停靠,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污染厂区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人员及司乘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不得睡岗,不得从事与装(卸)车作业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在进行油品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首先对储罐油品进行脱水,顺线改好装油流程,并备好相应消防器具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在观察装(卸)车辆的油位时,必须站在上风口进行观察。 第十八条在油品装(卸)车作业时如发生跑、冒、滴、漏现象,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对现场进行清理、洗消干净后方可允许运输车辆启动。 第十九条如发生油品超装时,严禁客户或司乘人员私自进行倒油作业,必须由经营分公司相关人员通知储运车间,由储运车间安排操作人员进行倒油处理。 第二十条遇大风、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装(卸)车作业,夏季装(卸)作业区地面温度高,应随时洒水降温,减少静电危害。 第二十一条油品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如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停止装车,关闭所有阀门、切断电源,及时疏导车辆,设立警戒区,疏散人员并做好应急工作,减少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完毕,相关单位按要求作好油品的留样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装(卸)货车辆进厂后在没有我厂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一律不得脱水或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