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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运发 „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 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 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 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 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 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 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 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 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 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 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 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 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 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 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 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 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 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 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 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 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 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 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 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 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 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 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 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 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 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 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 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 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 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 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 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 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 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 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 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 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 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 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 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 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 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 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 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 (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 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 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