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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 与船长有关的规范要求(国际航行、国内航行) 段维200871148 王中浩200871068 张佳伟200871118 2011年12月1日 国内航行 一、在吨位计算中 1船长大于、等于24m的船舶 1.1总吨位 1.1.1总吨位(G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1——系数,由表2.1.1查得; 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1.1.2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1V),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可用下述任一方法进行量计: (1)用排水容积曲线求1V,此时所用型深应为按下式修正的型深D: 式中:D——型深,m; hs——船首舷弧,m; hw——船尾舷弧,m; h——梁拱高度,m。 梁拱高度取设计数值,如无设计数值,取h=B/50,其中B为型宽,m。 (2)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积及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即得上甲板下 容积。 ①梁拱容积(1v)按下式计算: 式中:B——型宽,m; L——上甲板长度,m; a——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 h——梁拱高度,m,见本章1.1.2(1)。 ②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V2)可分别用下式计算: 式中:A——邦氏曲线0站或末站的面积,m2; 1l——船首垂线前或船尾垂线后部分的最大水平长度(按型线图量计),m。 (3)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第2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量计。 1.1.3如有球鼻首等突出体部分,其量计方法与《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 1.2净吨位 1.2.1净吨位(NT)应按下式计算: NT=K2GT 式中:GT——按本章1.1量计所得的总吨位; K2——按表2.2.1选取。 2船长小于24m的船舶 2.1总吨位 2.1.1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 式中:1K——系数,由表2.1.1查得; 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2.1.2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按下式计算: V1LBDCm3 式中:L——上甲板长度,m; B——型宽,m; D——型深,m; G——系数,按表2.1.2选取首型、尾型、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 注:(1)Vl+V2——容积,m3; (2)对于Vl+V2的中间值,Kl系数应用内插法求得。 二、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 舱口盖:如舱口盖用钢质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 “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来计算。并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 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13028倍; 对于船长在100m以下的船舶,本章2.4.2(3)要求的假定负荷可适当降低。对于船长为20m 的船舶,“位置1”与“位置2”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可分别降低到9.72kPa与7.29kPa。对船长在20~100m 之间的船舶,其负荷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三、干舷修正 船长为中间值时,其标准高度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上层建筑长度 (1)除本章2.2.2(2)规定以外,上层建筑长度S应为处于船长L以内的上层建筑平均长度; (2)如封闭上层建筑的端壁从其与上层建筑两侧交点处向外凸出一条平顺曲线,则上层建筑的长 度可在其相当的平端壁基础上予以增加。此增加量应为其前后端距离的2/3。在决定此增加量时,可以 计算的曲线前后端最大距离,是在上层建筑的弯曲端与其两侧交点之间的上层建筑宽度的一半。 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 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2f按下式计算: 式中:L——船长,m;当L>120m时,仍按120m计算; 其中:E——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m。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07L的B型船舶,C应减 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 其中:e——首楼有效长度,m。 标准舷弧面积A如表2.3.2(4)的规定。 注:(1)首舷弧面积为2/3A,尾舷弧面积为1/3A。 (2)船长为中间值时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3f按下式计算: 式中:L——船长,m; l—封闭上层建筑总长度,m; A——标准舷弧面积,m2; a——实际首、尾舷弧面积之和,m2; 三、最小船首高度: 船首高度为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 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 式中:L——船长,m; bG——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 对船长超过100m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