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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构想 近年来,人民大众对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反映激烈,因不服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对执行活动有异议、以至反映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而来检察机关申述的案件逐年增加。检察机关作为国度的法律监视机关对民事执行法律监视职责的重要性日渐凸现。增强和改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视工作,不只是保证民事执行公正、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权益的内在请求,也是检察工作顺应构建调和社会的必然请求。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视的现状一)对民事监视对象的误解我国如今并无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停止监视的统一理论,许多人以为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则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视。错误地以为民事执行活动与民事审讯活动是两个不相关联的诉讼环节,是平行概念,互不从属,从而对民事监视对象所涵盖的范围有所误解,更引发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视权的质疑。二)对民事执行监视权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固然规则了检察监视准绳,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但有人以为,民事审讯活动并不包括执行活动,故民事诉讼法的检察监视准绳不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停止监视没有依据。并由此推论出人民检察院不具备监视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资历,不具备民事执行监视权。从而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视活动产生误解,不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工作而招致民事执行监视工作步履维艰。三)民事执行监视工作停顿迟缓不断以来“执行难”曾经成了搅扰司法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近年来的“执行乱”现象又给执行工作雪上加霜,学界归结为五大类,即执行程序乱、执行措施乱、执行管理乱、执行收费乱、拜托执行乱。目前理论中尝试运用的监视办法主要有:抗诉、检察倡议、监视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倡议、现场监视,另外还有请求阐明理由通知、查处职务立功等监视方式。但由于我国的民事监视体系对执行监视不断未停止系统化,招致理论中存在审讯监视与执行监视的抵触和碰撞现象,执行监视工作得不到应有的了解和支持。此外,民事执行检察监视被确以为民事行政部门的一项工作任务,但是持久以来“重刑轻民”的错误观念招致本应且应有所为的民行部门成了检察监视工作的“软肋”。而对监视对象的误解以及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视权的质疑.也成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视工作停顿迟缓的重要要素之一。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视的法律根底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视的宪法根底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度的法律监视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专职性、权威性、强迫性和排它性,其职能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和恪守状况停止监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宪法在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视权的同时,并未对监视的范围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则。所以,笔者以为但凡触及国度法律施行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监视的权利。而民事执行活动属于法律施行活动的范畴。因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具有监视权,且契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准绳。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视的法理根底法律准绳三大特性的第一特性即为普遍性,这是指它的不详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应属法律准绳的范畴,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一国健全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意志,各个详细法律规则是互相联络,互为根底的,从而构成—个有效的整体,孤立的了解一个法律规则不能真正表现立法的本旨。而且法律的制定也是契合当时的需求,固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激进性是不可防止的。对法律的了解要在准绳、规则、原理不同层次上去求得立法真义的分歧性,且还要恪守上位法的优先效能。片面的、孤立的了解法条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视的法律根据从现行法律规则来看,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视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白规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此条法律规则,自身就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视权。由于,此条法律规则的“审讯活动”是包括从起诉、审理直至执行等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这同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则“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则独立行使审讯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所规则的“民事案件的审讯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中的“审讯”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是完整分歧的。执行是审讯活动的最后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关键环节,是审讯活动的动身点和落脚点,无疑属于检察机关监视审讯活动的职能范围。三、对民事执行监视的理想意义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度请求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度,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主义国度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顺利停止。法律监视则是依法对法律的恪守、执行状况停止监视,对违法和失误行为加以制裁和矫正。它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