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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一节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在空间术语方面,涉及四种类型的制度:领土主权(territorialsovereignty);不受任何一国或多国主权管辖且拥有自己地位的领土;无主地(resnullius);共有地(rescommunis)。 (一)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二)意义 1.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物质基础。 2.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3.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一)领陆 (二)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 它又分为:内水和领海 (三)底土 (四)领空 三、国家主权可以行使的其他空间 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以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国际空间(领土)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力,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国际领土,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原则上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机构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河流 (一)内河(inlandriver) 指从河源到河口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 ◆◆黑河 (二)界河 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并作为其国界的河流 ◆◆鸭绿江 (三)多国河流 ◆◆雅鲁藏布江,流入印度后成为马普德拉河,最后流入孟加拉湾。 ◆◆澜沧江,流入缅甸后称为湄公河,又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进入南海。 ◆◆怒江,流入缅甸后称萨尔温江,后流入孟加拉湾。 (四)国际河流 指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 国际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第一,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18世纪末期法国大革命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布了一切国家的商船可以在欧洲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的原则。 多瑙河和莱茵河分别根据1856年的《巴黎公约》和1868年的《曼海姆公约》实行了自由航行制度。 二、运河 在国际法上具有意义的是通洋运河,即在一国境内以人工开凿的沟通公海的可航水道。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湖和海都是在地内的水域,都是沿岸领土一部分,有沿岸主权管辖。有些湖和海濒临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领土,和位于两国边界线上,这些湖除另有协议外,应属于所有沿岸国,通常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由各沿岸国管辖。 凡是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的。 如果湖泊或者内陆海完全位于一国的领土之内,则被认为是该国的内水,由该国对其行使主权。 ◆◆法国和瑞士¡ª¡ª日内瓦湖 ◆◆加拿大和美国¡ª¡ª安大略湖、休伦湖、伊利湖 ◆◆中国和苏联¡ª¡ª兴凯湖 ◆◆伊朗和苏联¡ª¡ª里海(东北为哈萨克,东南为土库曼,南面为伊朗,西南为阿塞拜疆,西北为俄罗斯) 四、领海和基线 (一)基线 1.概念 基线,就是测算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点线,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2.种类 ⑴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 公约规定,¡°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⑵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 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公约承认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国家兼采两种方法确定基线。 (二)领海 1.概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换句话说,领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的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从上述定义中可归纳出领海的特征: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2.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3.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2)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6)紧追权。(7)中立权。 4.无害通过制 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