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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三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条款(第PAGE三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范围和人数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年金类型、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日 年金类型分为定期年金(按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普通终身年金、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定期确定年金(按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和保本终身年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分别为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选择定期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选择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选择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选择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第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选择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选择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户籍